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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8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4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建设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单独发包,不得变相指定建筑外墙外保温施工队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图纸内容。

(二)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设计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单位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对外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负总责。有专业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监督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外墙外保温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正式的专业分包合同。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的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是外墙外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保修期内对应的法律责任。

1.企业管理:企业要确保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履责。各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字【201459号)有关规定,确保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配齐专职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质量和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督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对在建项目的监管责任。

2.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样板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在建筑永久性标识牌上注明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3.安全管理: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外墙保温施工特点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安全保障措施及火灾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同时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对外墙保温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4.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相关信息可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查询。

(五)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及专业分包合同,对外墙保温施工样板进行验收,对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等。监理单位对外墙外保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要立即停工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六)检测单位应严格按检测标准规程规定的批次、数量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检测结果的相应终身责任。

二、强化政府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一)实行外墙外保温质量管理报告制度。外墙外保温样板墙面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外地入青信用管理手册、安全生产许可证、保温材料合格证、保温系统的检验报告、外墙外保温工程全部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信息(含身份信息、社保证明、上岗证书等)、专业分包合同及保温材料的复试报告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并对施工样板进行现场查看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范、标准等的质量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管理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建设、设计、施工(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监理、检测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三)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1.工程正在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分包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工程已竣工交付的,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须组织专项验收。

3.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暂停建设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并全面进行检查整改;限期暂停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工程资格或对其资质重新核查,限期暂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承接工程资格或按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操作工人吊销其岗位证书或取消其在青施工资格;限期暂扣外地入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入青信用管理手册或对其入青信用重新复核。

(四)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发生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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